汉语词典>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解释
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
词典解释
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,自10月1日起施行。共十二章六十五条。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;并对平时征集,士兵、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,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,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。
- 志愿兵:
自愿服兵役的士兵。
- 十二章:
古代天子之服绘绣的十二种图像。衣绘日﹑月﹑星辰﹑山﹑龙﹑华虫,称上六章;裳绣宗彝﹑藻﹑火﹑粉米﹑黼﹑黻,称下六章。
- 征集:
以公告或口头询问来征求收集:征集抗战胜利五十周年纪念文章。
- 招收:
1.招募接收。
2.特指经过考试或其他手续接收学生﹑工人或其他工作人员。
- 兵役制度:
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,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。参见“义务兵役制”(201页)、“志愿兵役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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