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野刑的解释
野刑yě xíng
词典解释

《周礼.秋官》五刑之一。施行于王城之外“野”的刑法。


秋官:

1.古官名。

2.《周礼》六官之一﹐掌刑狱。《周礼.秋官》唐贾公彦题解:“郑《目録》云,象秋所立之官。寇,害也。秋者,遒也,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于万物也。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,刑者,所以驱耻恶,纳人于善道也。”所司与后代刑部相当﹐故唐武则天曾一度改刑部为秋官。后世常以秋官为掌司刑法官员的通称。

3.明太祖所置四辅官之一。

王城:

1.都城。

2.地名。即洛邑。今河南省洛阳市西北。

3.地名。春秋时大荔戎都故址,在今陕西省大荔县东。

施行:

根据既定方针、办法、规章等做:按章施行|本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五刑:

中国古代的五种刑罚。最初为墨(将墨涂于犯人刺刻后的面额部)、劓(割去犯人的鼻子)、刖(弄断犯人之足)、宫(割去男犯生殖器,闭塞女犯生殖器)、大辟(对死刑的通称)五种。隋代至清代改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种。

刑法:

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,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。狭义的刑法仅指具有完整体系和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;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刑事单行法律,如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》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自1980年起施行,1997年作了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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