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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条约
词典解释
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、法、美、俄分别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1858年6月在天津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增开汉口、九江、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;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;外国人可到内地游历、通商,传教士可入内地传教;外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,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。英、法两国还得到巨额赔款。条约签订后,英法联军退出天津。
- 通商口岸:
以前作为互不往来的总政策的例外而开放,根据条约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交往的中国、日本和朝鲜的海港、河流港口和内陆城市。
- 天津:
1.银河。
2.指天津桥。
3.星名。位于北方七宿中的女宿之北﹐凡九星。在银河分支处﹐故称。
- 内河:
处于一个国家之中的河流,叫作该国家的“内河”。
- 汉口:
地名。湖北省武汉市,长江与汉水交汇处北岸的京广铁路线上,古称夏口。原属江夏县,地处水路交通枢纽,1949年与武昌、汉阳合并为武汉市。
- 得到:
1.能到,可到。
2.获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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