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都宪的解释
都宪
词典解释
明都察院﹑都御史的别称。
- 别称:
正式名称以外的别名。
- 御史:
1.官名。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皆有御史,为国君亲近之职,掌文书及记事。秦设御史大夫,职副丞相,位甚尊;并以御史监郡,遂有纠察弹劾之权,盖因近臣使作耳目。汉以后,御史职衔累有变化,职责则专司纠弹,而文书记事乃归太史掌管。
2.喻指起监督作用的人或事物。
- 察院:
1.唐监察御史的官署名。
2.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,简称察院,清因之。御史出差在外,其驻节的衙署亦称察院;京师巡城御史称五城察院。
3.明代官职名。巡按察院的简称。明于各省置巡按御史一人,专以察吏安民,职权与汉刺史相似。因为巡按全衔为“巡按某处监察御史”,故称为“巡按察院”,简称“察院”。
4.院试的考场。察院是各道御史的衙门,各省学政最初多由御史出任,所以院试的考场叫察院。
● 宪(憲)
◎ 法令:宪章。宪令。宪兵。
◎ 指“宪法”:违宪。立宪。制宪。
● 都
◎ 大都市:都市。都会。通都大邑。
◎ 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所在的地方,京城:首都。国都。京都。建都。
◎ 美好:“雍容闲雅,甚都”。都丽。都雅。
◎ 总:都为一集。
◎ 居:“都卿相之位”。
◎ 古代称头目、首领。
◎ 姓。
● 都
◎ 全,完全:都要。功课学得都不错。
◎ 表示语气的加重:一动都不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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