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谓夏﹑商﹑周三代之刑法。
2.泛称刑法。
3.三王。
4.指被征聘的隐士。
- 三王:
1.指夏﹑商﹑周三代之君。(1)夏禹﹑商汤﹑周武王。《谷梁传.隐公八年》:“盟诅不及三王。”范宁注:“三王,谓夏﹑殷﹑周也。夏后有钧台之享,商汤有景亳之命,周武有盟津之会。”(2)夏禹﹑商汤﹑周文王。《孟子.告子下》:“五霸者,三王之罪人也。”赵岐注:“三王,夏禹﹑商汤﹑周文王是也。”(3)商汤﹑周文王﹑周武王。《尸子》卷下:“汤复于汤丘,文王幽于羑里,武王羁于王门;越王栖于会稽,秦穆公败于崤塞,齐桓公遇贼,晋文公出走,故三王资于辱,而五霸得于困也。”
2.指周之太王﹑王季﹑文王。
3.王姓三名人之合称。(1)汉之王奉光﹑王商﹑王凤。《汉书.王商史丹等传赞》:“自宣﹑元﹑成﹑哀外戚兴者,许﹑史﹑三王﹑丁﹑傅之家,皆重侯累将。”颜师古注:“三王,谓邛成侯及商﹑凤三家也。”邛成侯,王奉光的封爵。(2)汉之王尊﹑王章﹑王骏。《汉书.王吉传》:“先是京兆有赵广汉﹑张敞﹑王尊﹑王章,至骏皆有能名,故京师称曰:‘前有赵﹑张,后有三王。’”晋潘岳《西征赋》:“赵张三王之尹京,定国释之之听理。”(3)唐之王珣﹑王玙﹑王瑨。《新唐书.王珣传》:“﹝王方翼﹞子珣,字伯玉,与兄玙﹑弟瑨以文学称,时号‘三王’。”
4.(4)唐之王勃﹑王绪﹑王仲舒。唐韩愈《新修滕王阁记》:“及得三王所为序﹑赋﹑记等,壮其文辞,益欲往一观而读之。”清钱谦益《寄侯豫章督学江西》诗:“励俗蒸尝先两庙,采风词翰继三王。”清赵翼《陔馀丛考.四三王》:“唐滕王阁有三王﹑则王勃作序,王绪作赋,王仲舒作修阁记也。”
- 泛称:
总称;统称。
- 征聘:
1.谓征召诸侯聘问。
2.谓朝廷以礼招聘贤才。今亦泛指招聘人员。
- 刑法:
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,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。狭义的刑法仅指具有完整体系和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;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刑事单行法律,如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》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自1980年起施行,1997年作了修订。
- 隐士:
①隐居山野不愿做官的人:天下无隐士,无遗善。
②善于说隐语的人:平公(晋平公)召隐士十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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