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北京条约的解释
北京条约běi jīng tiáo yuē
词典解释

英、法、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。1860年10月在北京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增开天津为通商口岸;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;给英、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八百万两。11月,沙俄也强迫清政府订立《北京条约》。规定:开放喀什噶尔(今喀什市)为商埠;割取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。


通商口岸:

以前作为互不往来的总政策的例外而开放,根据条约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交往的中国、日本和朝鲜的海港、河流港口和内陆城市。

天津:

1.银河。

2.指天津桥。

3.星名。位于北方七宿中的女宿之北﹐凡九星。在银河分支处﹐故称。

不平等条约:

订约双方(或几方)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的条约。特指侵略国强迫别国订立的破坏别国主权﹑损害别国利益的条约。

千米:

公制长度单位。一千米等于一公里,合我国二市里。

强迫:

施加压力,使对方屈从:他不愿意就别强迫他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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