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辛丑条约的解释
辛丑条约
词典解释
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丧权辱国条约。1901年(旧历辛丑年),清政府代表奕、李鸿章与英、美、俄、德、日、奥、法、意、西、荷、比十一国公使在北京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清政府赔款白银4.5亿两,以海关等税收作抵押;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反对外国侵略;拆毁大沽炮台,允许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重要地区;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,中国人不准居住,并允许各国驻兵保护。这个条约表明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,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。
- 海关:
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、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。
- 重要:
1.指重镇﹑要地。
2.谓重大而主要。
- 不准:
1.不许可;不允许。
2.不一定;说不定。
- 签订:
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。
- 订立:
双方或几方把商定的事项用书面形式(如条约、合同等)肯定下来:订立卫生公约ㄧ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了贸易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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