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宣政院的解释
宣政院
词典解释
元代官署名。掌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的机关。1264年始设,初名总制院,后更名为宣政院。长官为宣政使,由帝师担任,下属各官及所辖地区各级官吏,僧俗都可充任,掌军事民政。
- 各级:
所有的或不同的级别。如:各级领导。如:各级政府。
- 全国:
1.谓使敌国不战而降。
2.保全国家。
3.指整个国家范围内。
- 军政:
①军事和政治。
②军事上的行政工作。
③指军队和政府。
- 民政:
广义指国家除对军事以外的一切社会事务的管理。狭义指国家对户籍、兵役、救荒等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。
- 长官:
1.上级官员﹔上司。
2.众官之长。多指级别较高的官吏。
3.唐宋时多指县令。
4.官吏的泛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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