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抚院的解释
抚院
词典解释
1.明清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﹐故称。
2.指巡抚衙门。
- 右佥都御史:
官名。明代都察院置左右佥都御史,略次于左右副御史。参见“右都御史”条。如: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。——清·张廷玉《明史》。
- 御史:
1.官名。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皆有御史,为国君亲近之职,掌文书及记事。秦设御史大夫,职副丞相,位甚尊;并以御史监郡,遂有纠察弹劾之权,盖因近臣使作耳目。汉以后,御史职衔累有变化,职责则专司纠弹,而文书记事乃归太史掌管。
2.喻指起监督作用的人或事物。
- 巡抚:
①巡察安抚:巡抚疆域。
②官名。从明代宣德时起,各省专设。清代正式成为省级地方政府长官,总揽一省军事、刑狱、吏治等。
- 衙门:
1.旧时官吏办事的地方。
2.比喻官僚机关。
3.唐代宫殿的大门。
- 都察院:
官署名。明清时的监察机构。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,设都察院。专司巡按州县,考察官吏,整饬风纪。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,合称科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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