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语词典> 训政的解释
训政
词典解释
1.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﹐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﹐或皇太后垂帘听政﹐皆谓之“训政”。
2.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“民国”程序的第二阶段。他把建立“民国”的程序分为军政﹑训政﹑宪政三个时期。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﹐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﹑考试合格的人员﹐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﹐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。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﹐就可结束训政﹐开始宪政阶段。
- 建立:
①开始成立:建立政权 ㄧ建立新的工业基地。
②开始产生 ;开始形成:建立友谊ㄧ建立邦交。
- 地方自治:
地方事务由某个划分的地方政区自己管理(区别于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的管理)。
- 结束:
①发展或进行到最后阶段,不再继续:秋收快要结束了ㄧ代表团结束了对北京的访问。
②装束;打扮(多见于早期白话)。
- 阶段:
事物发展进程中划分的段落:大桥第一阶段的工程已经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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